二、高某在遇到天气有雾及路面湿滑的不良天气状况下,却以时速60-70公里驾驶农用车行至人口密集的乡村路段(路中有一条单虚线)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:“大型客车、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、中心分隔带、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,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,公路为七十公里;在其他道路上,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,公路为六十公里。”,高某具有过错行为;
三、高某看到该两名儿童通过公路时采取措施不当致该车发生横滑,与两名儿童相撞,造成一人死亡,一人严重受伤,后果严重。
综上所述,该两名儿童损害结果的发生,虽不是高某希望和追求的结果,但因其具有上述过错和违法行为,该损害结果应视为其主观心理状态放任所造成的,故应认定高某在该次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行为,其理应负有该事故的主要责任,应以90%为宜,张某作为高某的雇主依法对受害儿童父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,高某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但鉴于受害两名儿童通过公路时,本应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,但因该两名儿童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而酿成悲剧,应视为该两名儿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,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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